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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不检也没关系”?
注意,可能违法!
10月9日,黑龙江绥化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董某某两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张某、董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绥化警方依法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
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22年10月06日12时许,黑龙江双鸭山市宝清县公安局镇西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宝清县居民王某自09月23日以来一直未参加区域核酸检测,而且王某还是个体从业人员,接触人群较多,社会风险性大,且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做区域核酸检测,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民警随即将违法行为人王某口头传唤至镇西派出所。
经询问,王某如实陈述自己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做全民核酸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微提醒广大市民
在做核酸检测时
请戴好口罩
保持社交距离
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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